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代学东等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代学东,男,1970年5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1月5日凌晨2:30时左右,在上班期间因打叶复烤生产线预处理段摆把段M104-18切叶机输送带撕坏,部分皮带碎屑落到M143-3储叶料仓中,代学东被安排到料仓中打扫皮带碎屑,在清扫过程中,由于料仓底带陡角突然启动,导致代学东左足踩到陡角带钉耙上而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世伟,男,1963年12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1月13日凌晨3:30时左右,在生产加工车间上班,因要去解把段找修理工来润打段换女工吃夜餐,在楼梯上不慎摔倒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罗文章,男,1983年8月生,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该职工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10:00时左右,因参加南华县2017年城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在县人社局和县医院比赛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夏开友,男,1974年10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自2006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由于井下长期接触粉尘,导致夏开友患职业病,2017年11月2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肖子清,男,1978年10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在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由于井下长期接触粉尘,导致肖子清患职业病,2017年11月2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之林,男,1967年10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自200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由于井下长期接触粉尘,导致王之林患职业病,2017年11月2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朝兴,男,1971年7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自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在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由于井下长期接触粉尘,导致王朝兴患职业病,2017年11月2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肖子山,男,1979年3月出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在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由于井下长期接触粉尘,导致肖子山患职业病,2017年11月2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罗紫昌,男,1985年11月生,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1月29日18:00时左右,在检查压滤机故障时,左手被压滤机传动轴皮带夹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邓兴华,男,1976年8月生,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1月30日16:00时左右,在南华县一街乡江西地白竹箐施工现场拖电杆时,因电杆下斜坡速度太快避让不及,导致电杆压伤左脚脚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