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南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华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保障性住房审核续租和清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电〔2017〕86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续租审核对象
所有滨河园小区、柳絮苑小区、个私街小区、馨安小区保障房租赁合同到期的住户。
二、保障性住房续租审核时段
各住户到所属乡镇或村社区领取保障性住房续租审核表,到各级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续租调查审核表连同申请人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审核用)交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滨河路、虹山小区对面),并交费办理相关续租手续,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程序收回住房。
三、续租审核标准
(一)公租房续租审核标准
1、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300元。
3、县城规划区内已分配有预留住宅用地的家庭不准续租。
4、家庭成员拥有原值20万元以上私家车辆(含货运和客运)的不准续租。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签订有劳务合同但未备案、未缴纳社保医保的不准续租。
6、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社保医保的不准续租。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在县城规划区或营业执照无效的、私营企业法人的不准续租。
(二)廉租住房续租审核标准
1、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50元。
3、县城规划区内已分配有预留住宅用地的家庭不准续租。
4、家庭成员拥有原值10万元以上私家车辆(含货运和客运)的不准续租。
5、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准续租。
6、私营企业法人的不准续租。
(三)不符合廉租住房续租标准但符合公租房续租标准且申报人自愿申请转为公租房的廉租房住户可以转为公租房,按公租房相关政策进行续租,不愿转为公租房的不准续租,必需清退。
四、不准续租的住户必需清退,将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回小区物管处,经小区物管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南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