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有关单位、龙川镇人民政府:
《南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住房困难户申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住房困难户申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南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住房困难户申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解决困难棚改户无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依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和《南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南华县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王体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建东、翁云龙、李 海、陈小龙、李占云
成员:棚改办李 海、刘文涛、施应锋、李明昌、周燕梅,县住房保障中心王永相、彭仕达、周正强、张爱珍,龙川镇和涉及社区、小组负责人。
二、棚改户申报条件
南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住户,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300元,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且自愿存入保证金和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棚改住房困难户。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私营企业法人和已分配有预留住宅用地的家庭不得申报。
三、房源情况及房屋租金收取
(一)房源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困难棚改户过渡安置房。
(二)租金收取: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保证金为3万元/户,租金按年度收取,房屋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和50平方米,按实际配租户型计算,水、电费按照自来水厂和供电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和《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以民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书复印件;
(四)县棚改办出具的棚改证明;
(五)本人承诺书;
五、棚改户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分配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填写后送小组、社区进行初审。
(二)初审。由涉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的小组及社区公示并提出意见。
(三)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后由社区提出初审意见。
(四)复审。初审后由公安派出所及乡镇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五)审批。由县人社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批,并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六)缴存租赁保证金。申报人自行到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专项缴存两年定期存款租赁保证金,并将定期存单复印件交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审核领导小组。租赁期内不得支取租赁保证金。
(七)配租。申报材料审核公示合格并缴存保证金后,分批采取按签订棚改协议时间顺序进行抽签。
(七)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领取钥匙入住。
六、申报须知
(一)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困难户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只是作为临时过渡,期限为两年,到期必须无条件自行腾空房屋交回你产权单位,若到期不能交回房屋,按市场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月)的3倍在保证金中扣收房屋租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未在棚改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棚改协议或不履行棚改协议及申报材料不齐或未审批的均不予受理。
(三)所有公租房住户不得转租、转让,一经发现,将收回公租房。
(四)申报须如实填报有关信息,虚报、瞒报或不配合调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报条件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报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报人, 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申报人需有监护人和监护人承诺书。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已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得再申报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只能申报一套一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分户的仅限于原户主申报一套,禁止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户申报资格。
(七)申报过程中各级各部门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八)申报咨询电话:0878-7218789,721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