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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年04月14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南政办通〔2016〕15号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26号)精神,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部门统计搜集整理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是党委政府实施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部门统计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全县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目前还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对统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加快建立与五位一体总布局相适应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深刻变革统计生产方式,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增强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增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有利于为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等提供支撑,有利于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南华县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部门可根据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南华县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县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反馈统计部门。县统计局要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新型部门资料交换工作机制,确保资料交换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授权其使用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取自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四)积极推进和加强县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机构建设。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县统计局是名录库管理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名录库维护和更新工作,并落实经费、安排专人,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统计标准的使用

(五)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标准库建设。县统计局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政府统计标准库的建立,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逐步建立根据云南省统计调查项目元数据库,实现对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加工、公布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化和电子化管理。

(六)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要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

四、依法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七)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依法向本级统计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查。已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单位)不再重复调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

(八)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县统计局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依法科学组织统计调查工作

(九)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十)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在不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的前提下,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十一)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十二)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送县统计局审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十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十四)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全县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要进一步推动建立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网络交换平台,实现统计数据信息流通,减少重复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统计部门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将信息共享纳入审批内容,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与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积极提高数据交换频率,促进部门间统计资源共享。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十五)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八、认真履行职责,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十六)加强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在统计经费上予以支持,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通〔2014〕36号)要求,发改、农业、经信、住建、交运、文体广电旅游、环保、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及县工业园区,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1名分管领导、有1个责任股室、有1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1支统计专业队伍、有1套全行业统计制度。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报县统计局备案。

(十七)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综合统计职能。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制度,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及其发布;统一开展统计法制宣传,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一开展统计人员专业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考核奖惩。统计业务接受本系统上级统计部门和本级统计部门的指导。

(十八)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十九)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继续实行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县级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年终对部门的统计机构及人员的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及统计诚信评价标准的执行、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

(二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继续执行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分析交流,协调处理部门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重点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统计部门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合作,对部分发展较快、情况复杂、调查有一定难度的项目,要联合进行调研,深入基层全面了解情况,联系实际共同研究统计方法并进行推广,对重点难点项目联合进行数据收集,攻坚克难,力求调查内容覆盖全面、应报尽报、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各部门统计人员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逐步解决统计基础薄弱的问题。

(二十一)加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开展部门系统内部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和失信企业公示的,应该及时移交本级统计部门处理。

(二十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域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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