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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xj-/2025-043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一街乡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政罚决〔2025〕04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政罚决〔2025〕04号



姓名:鲁光清 性别:男 身份证:532324********1510

住址:南华县一街乡**村委会**小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8日,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大雪地下村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对路面进行扩宽的行为,该行为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调查,一街乡**村委会**小组村民鲁光清在承包大雪地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扩宽道路,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25年3月30日,一街乡人民政府对鲁光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鲁光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鲁光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62平方米(2.643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967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795平方米;森林类别全部为商品林,优势树种为桤木、云南松,毁坏林木株数115株,立木蓄积3.5立方米。鲁光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762平方米恢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5050.4元(大写:壹万伍仟零伍拾元肆角),其中:恢复植被费用12055元(大写:壹万贰仟零伍拾伍元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95.4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伍元肆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询问笔录、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鲁光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鲁光清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鲁光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鲁光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倍罚款:15050.4元/倍x1倍=15050.4元(大写:壹万伍仟零伍拾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