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工作,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闭环管理是指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所有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场所、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进行风险隐患研判、 防范、排查和整治等工作,旨在规范风险管控各环节基本流程,建立“风险可控、责任可溯、效果可查”的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体系,坚决做到无禁区、无死角,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为主”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镇领导包“片”、部门干部包“线”、村干部包“组”、基层网格员包“点”责任制。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协调联动,确保问题隐患清仓见底。
第四条 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上按照区域和行业领域划分为三级网格。
一级网格: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片挂点产业园区和重大危险源(重点企业),履行包保责任。
二级网格: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片挂点村组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隐患排查等措施。
三级网格:各村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村组干部、安全监督员分片挂点各场所部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安全员、灾害信息员、老党员、志愿者等基层社会力量担任。负责日常巡查检查,排查上报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开展宣传教育。
第二章 风险研判
第五条 镇级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村委会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应重点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在平时状态、特殊时段、极端情况下的主要风险和防范重点,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和排查整治等措施,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七条 在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活动和极端天气到来前,或在某个行业领域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前,及时向人民群众发送安全提示短信,提醒群众防灾避险;向各村、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防范工作提示函,督促做好重点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防范应对工作。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镇政府办公室反馈。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建立健全“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规范网格化运行机制,将风险防范逐级落实到村组,确保每处风险有人管、防到位。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单位应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和风险预警提示,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各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尤其要加大高风险企业、场所和活动的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实现风险可控。
第十条 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先期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风险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备足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开展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各类产业每月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村/组不定期适时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工作,统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行业领域《检查指导手册》,作为开展隐患排查的指导和依据。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应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坚持“四不两直”,避免扎堆检查。实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排查制度,其中高危行业全年专家检查覆盖率须达100%,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全年专家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形成现场检查记录、问题隐患清单和执法文书等工作台账,政府要建立“一地一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企一档”,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做到动态闭环管理。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隐患清单报县安委办。各部门开展检查情况留做存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
第五章 隐患整治
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通过执法文书、整改通知书、督办告知单等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单位或企业,确定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和整改时限,督促责任单位或企业开展整改工作,直至完成闭环。
第十八条 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预案。各部门要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或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按要求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录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或上报县安委办。
第十九条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照时限完成整改的将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期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现场巡查,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距整改时限2日前进行提示,1日前进行催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距整改时限10日前进行提示,5日前进行催办;超整改时限的进行警示督办。对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在全镇开展排查整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拖延整改的单位和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取缔关 闭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验收销号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完成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后,向整改交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整改交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本级安委办或整改交办单位进行销号;镇级党委、政府领导暗访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先由各部门开展自查初验,再由镇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后上报销号;对未达到整改验收标准的,下达不予验收告知单,并要求整改责任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继续整改,直至验收销号。各部门或整改交办单位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专家开展整改“回头看”,对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出现苗头时,安全监督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按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或已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预案启动响应等级,组织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救援处置过程中要合理调配相关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加强组织协调和现场管控,防止事故的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事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要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并组织调查处理, 总结经验教训,开展警示教育。
第八章 督查问责
第二十八条 镇级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每月对各村各部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形成督查报告,并进行通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闭环管理不严格的单位或责任人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督办、移送等方式进行督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镇政府进行提醒警示通报:
(一)未对管理区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监管盲区死角的。
(二)未开展风险研判和工作部署,对本区域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底数不清、管控措施不明的。
(三)未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检查人员未签字,检查走过场、走形式,存在明显问题隐患却查不出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底数和整改进度不清的。
(六)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不力,整改进度滞后超期限的。
(七)未严格落实整改验收责任,验收人员未签字确认,未按照时限和标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的。
(八)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执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未按要求上报风险清单、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的。
(十)被上级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十一)不及时、如实、准确、全面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规定频次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的。
(二)风险管控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的。
(三)排查整治不彻底、事故隐患久拖不改,被通报后工作仍无明显进展和改进的。
(四)督促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整改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差,导致一般隐患演变为重大隐患的。
(五)虚报隐患排查数据或整改进度,报送情况与事实不符的。
(六)对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事故风险,未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
(七)因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的。
(八)其它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提请挂牌督办:
(一)因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未实施,风险管控各环节未闭环的。
(三)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瞒报谎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上级督导过程中,发现“数字排查、纸面整改”的。
(五)在隐患整改验收中弄虚作假,未经现场核实违规验收销号的。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擅自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
(七)其它应当列入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失职失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格依法倒查责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意见建议,以部门正式文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 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