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苏家伟
2023年5月24日,雨露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接到雨露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移送案件线索,苏家伟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5月25日到后甸村委会白溪冲村名小组,苏家伟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35kv机塔所使用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共涉及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地块12宗,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然后填制《立案审批表》向局领导报请立案。经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周宏、罗正明负责承办该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5月25日,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后甸村委会白溪冲村小组苏家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35kv机塔,所使用的土地实地进行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2023年5月2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云南泰宸测绘有限公司对苏家伟未经审批,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35kv机塔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图斑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测量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12宗,面积为(1153.93)平方米。因当事人苏家伟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35kv机塔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所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勘验/鉴定)聘请/委托书一份,证明雨露白族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堪验。
2、第三方云南泰宸测绘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勘及该公司验数据图12张,证明该公司资质及现场堪验的合法性。
3、第三方云南泰宸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测绘成果
(12机塔面积测量报告)及堪验数据图12张,证明该案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位置、范围及实际面积为(1153.93)平方米。
4、违法当事人苏家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5、违法当事人苏家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情况。
案件性质:苏家伟涉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调查人员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153.9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合计罚款23078.6元(大写:贰万叁仟零柒拾陆元捌角整)。
二、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南华县农商行雨露支行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
二0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