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福圆
2023年6月12日,雨露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楚雄州国有资本有限公司项目规划负责人张福圆,在雨露白族乡花树大村村民小组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以投资开发后期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以6月13日到达张福圆在雨露白族乡花树大村村民小组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以投资开发后期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然后填制《立案审批表》向局领导报请立案。经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周宏、罗正明负责承办该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以6月13日到达张福圆在雨露白族乡花树大村村民小组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以投资开发后期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2023年6月13日,我局委托云南泰辰测绘有限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张福圆用于建设开发后期旅游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实地核实,该图斑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测量出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1707平方米。因项目负责人张福圆在后期建设开发旅游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所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勘验/鉴定)聘请/委托书一份,证明雨露白族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堪验。
2、第三方云南泰宸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资质及现场堪验的合法性。
3、第三方云南泰宸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测绘堪验数据图1张,证明该案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位置、范围及实际面积为(1707)平方米。
4、违法当事人张福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5、违法当事人张福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情况。
案件性质:张福圆涉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调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0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合计罚款17070元(大写:壹万柒仟零柒拾元整)。
二、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华县农商行雨露支行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雨露白族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
二0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