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 身份证号:532301********271X
住所(地址):楚雄市中山镇酒房村委会**村民小组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对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调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3月,曾**在承包南华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项目业主未取得使用林地和草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雨露乡雨露村委会马子冲村民小组非法使用草原修建水池1个;在雨露白族乡后甸村委会三层楼村民小组和罗文村委会柏枝力小组修建水池各1个,致使林地和草原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草原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进行了资源认定,结论为: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2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87平方米、其他林地7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75平方米、省级公益林87平方米;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47元(大写:柒佰柒拾肆元);曾**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59平方米,被非法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为519.69元(大写:伍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施工合同、资源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云林规〔2023〕5号)规定,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62平方米);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747元/倍×0.5倍=373.5元(大写:叁佰柒拾叁元伍角);
3.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水池,恢复草原植被(159平方米);
4.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519.69元/倍×6倍=3118.14元(大写: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壹角肆分)。
曾**擅自改变林业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合计罚款3491.64元(大写:叁仟肆佰玖拾壹元陆角肆分)。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雨露白族乡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详见《云南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