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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9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开富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09号

违法事实

周开富于2021年8月15日至8月19日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灵官社区秋木园村民小组茶厂开垦林地。开垦林地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处罚类别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停止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23215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