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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以贵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1

违法事实

王以贵于2017年至2021年5月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柿子树社区上直村民小组马列箐山占用林地建盖养殖场。施工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0998元(大写:壹万零玖佰玖拾捌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217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盖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