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肖明红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2号 |
违法事实 |
肖明红于2022年8月4日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肖家村民小组境内小沈家山砍伐林木。砍伐林木期间未取得采伐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滥伐林木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2月28日前在擅自滥伐林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208株;2、处擅自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9330.3元(大写:玖仟叁佰叁拾元叁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6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