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彭德权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3号 |
违法事实 |
彭德权于2022年6月4日在未经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对位于龙川镇平山社区文笔村彭家小组彭德权户房外村小组集体的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林木期间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盗伐林木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2年2月28日前在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32株;2、处擅自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2940.00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3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村小组集体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