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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志洪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5

违法事实

姚志洪于2022年7月15日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红土门村委会叶家村民小组对门山林地进行开挖建房,开挖林地旁林地内林木在建设养殖场过程中陆续被砍伐。开挖林地和砍伐林木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滥伐林木的行为。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在滥伐林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30株;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684.8元,处擅自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540元,两项共计罚款2224.8(大写:贰仟贰佰贰拾肆元捌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329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