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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7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汤顺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7

违法事实

汤顺兰于2022年3月10日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张家小组境内保洁寺山(干汉场石场)砍伐林木。砍伐期间未取得采伐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滥伐林木的行为。

处罚类别

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170株;2、处擅自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275.00元(大写: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210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