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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开文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8

违法事实

曹开文于2022年4月初对位于龙川镇罗家屯社区黄泥沟曹家小组庙山的集体林地进行开挖,共开挖了两天。开挖林地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开挖林地的行为。

处罚类别

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2月28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两倍的树木280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的罚款910元(大写:玖佰壹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28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