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永成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19号 |
违法事实 |
杨永成于2022年6月5日至6月8日在位于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小组后冲丫口(320国道旁)占用林地开挖宅基地。开挖林地期间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开挖面积大于批准面积18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属超审批占用林地,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129.4元(大写:贰仟壹佰贰拾玖元肆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3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超审批范围开挖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