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庆春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2〕第20号 |
违法事实 |
王庆春于2021年5月初在位于龙川镇火星社区上民村房后占用林地开挖宅基地,共开挖了两天。开挖宅基地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30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月18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开挖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