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发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2号 |
违法事实 |
张发兰于2023年2月2日下午18:30分左右,在龙川镇柿子树社区上桥小组黄家坝山脚自家地内烧杂草引发森林火情,过火面积4186平方米。在从事野外农事用火期间,未取得政府野外农事用火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从事野外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情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更新造林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引发森林火情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20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取得从事野外农事用火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野外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情的行为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