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兴飞砖厂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5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兴飞砖厂于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砖厂进行试运行生产过程中陆续在厂房周边开挖林地采土烧砖及建设宿舍等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南华县兴飞砖厂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0751.1元(大写:肆万零柒佰伍拾壹元壹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7日 |
处罚依据 |
南华县兴飞砖厂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采土烧砖及建设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