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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1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6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6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6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涛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6

违法事实

彭涛于2022年1月5日至1月25日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梅家小组火烧桥占用林地对白衣村委会至吕合镇乡村道路恢复修建项目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87434.1元(大写:捌万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壹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3414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对白衣村委会至吕合镇乡村道路恢复修建项目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