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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62101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利群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1

违法事实

罗利群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在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后海村民小组小箐河开挖林地取土用于南华县殡仪馆建设项目场地土石方回填,取土现场至今仍未恢复植被。在此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处罚类别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停止开挖林地采土的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8994.9元(大写:叁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玖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16

处罚依据

罗利群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取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