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04号 |
违法事实 |
杨华于2023年2月10日在南华县龙川镇河硐村委会山垭口村青格山占用林地开挖建房基地。在此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7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开挖建设基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