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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824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发云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3

违法事实

唐发云于2014年至2022年12月陆续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张家冲小组大蛇腰山开垦林地。在开垦林地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开垦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2604元(大写:贰仟陆佰零肆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16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