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会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14号 |
违法事实 |
杨会于2023年3月5日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小组梨园箐砍伐林木。砍伐期间未取得采伐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滥伐林木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8月30日前在擅自滥伐林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48株; 2、处擅自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748.8元(大写:柒佰肆拾捌元捌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4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