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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3-09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楚雄天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2

违法事实

楚雄天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间在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村民小组超出(云林许准(楚)〔2022〕149号)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进行张和圆宝山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施工,在此期间超范围使用林地部分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楚雄天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4324.3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贰拾肆元叁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28

处罚依据

楚雄天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的配合,书面写出从轻处罚申请,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采纳相关意见后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