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云南昆能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4号 |
违法事实 |
云南昆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在未经林木权属单位吕合煤矿同意的情况下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吕合煤矿公路边吕合煤矿的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林木期间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云南昆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补种林木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12株; 2、处擅自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715.00元(大写:柒佰壹拾伍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处罚依据 |
云南昆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林木权属单位吕合煤矿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