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永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5号 |
违法事实 |
周永智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河硐村委会小瓦厂及罗家屯社区大湾子建蓄水池和泵站房。施工期间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8316.6元(大写:捌仟叁佰壹拾陆元陆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蓄水池和泵站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