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耀达蔬菜种植基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26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耀达蔬菜种植基地于2016年10月、2022年4月两次在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灵官社区永安屯小组灵官桥下100米处占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施工期间未取得建房备案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生产管理用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8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房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