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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41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孟荣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3

违法事实

孟荣峰于2022年7月8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到灵官社区逯家屯小组逯家干坝林地内砍伐林木11株,林木蓄积1.7㎥,砍伐林木的价值为51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行为。

处罚类别

补种林木,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1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的罚款1530.00元(大写:壹仟伍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1 月 5 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