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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520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7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7号

违法事实

路基二包工程队陈永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间在龙川镇大谷堆村委会松皮郎村民小组境内姚安至南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时超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资许准(滇)〔2022〕36号)和南华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行审(林地)准决字〔2022〕10号、〔2023〕4号)三份审批范围使用林地2751平方米,涉事林地具备直接恢复植被条件,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25946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5946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肆拾陆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5 月15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程度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751平方米(4.1265亩),情节一般。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