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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524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才有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1号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李才有擅自到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羊角箐村清水塘跳脚场李明山林内砍伐林木136株。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136株/倍x1倍=13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人民币罚款:399元/倍x3倍=1197元(大写: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5 月20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