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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524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永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2号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何永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和未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中山砍伐林木34株。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34株/倍×1倍=34株;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人民币罚款:180元/倍×5倍=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5 月20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