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4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堆放淤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49平方米(2.022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起源为人工;优势树种为樟树、黑荆,无林木蓄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8094元(大写:捌仟零玖拾肆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限于2024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罚款:8094元/倍x1倍=8094元(大写:捌仟零玖拾肆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 5 月13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