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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6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6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聂涛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6号

违法事实

聂涛于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在对姚南高速K31+600-K+33+300主线路基段落项目进行施工时,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施工,超审批占用林地面积为317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1740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5 月23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或其它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属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改变重点商品林用途面积3174㎡(4.761亩),属情节一般,且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