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锦诚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9号 |
违法事实 |
杨锦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179平方米(4.766亩),涉及森林督查图斑号:124-2、284-2、284-3、285-3、285-8、285-7、287-4),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2989平方米、其他林地190平方米,毁林木312株、立木蓄积4.9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黑荆树,杨锦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046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陆拾元);杨锦诚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03平方米(图斑号:124-2),地类为其他草地,涉及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336.66元(大写:叁佰叁拾陆元陆角陆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197平方米);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0460元/倍×1倍=3046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陆拾元); 3.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和恢复草原植被(103平方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 5 月23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