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万正保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19号 |
违法事实 |
万正保于2006年2月在龙川镇西云社区下四季小组段家地320国道边占用林地256平方米,搭建临时性房屋,经营废品收购活动至今,在此期间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事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需费用为2995.2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995.2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伍元贰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6月5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