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普春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5号 |
违法事实 |
普春毁坏林木总面积为2348平方米(3. 522亩),毁坏林木118株(其中:云南松81株、栎类37株),无林木蓄积;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委托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的118株林木作了价格认定,结论为:涉案的118株林木价值634元(大写:陆佰叁拾肆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118株/倍x1倍=118株(已补种); 3.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634元/倍x2倍=1268元(大 写:壹仟贰佰陆拾捌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6月14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毁坏林木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