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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708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德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1号

违法事实

翁德明于2024年4月1日下午3点30分在龙川镇镇镜村委会上唐家村小组大独树山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65平方米,烧毁林木40株,蓄积1.1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6月19日

处罚依据

翁德明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