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永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0号 |
违法事实 |
周永智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25日间在南华县龙川镇大智阁、蟠龙、大谷堆、白衣、石门、河硐、柿子树7个(村)社区18个小组境内进行南华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蓄水池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1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816.5元;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423平方米,草原被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382.58元,已构成违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816平方米); 2、责令其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恢复草原植被(423平方米); 3、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6816.5元;处非法使用草原被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1382.58元×6=8295.48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5111.98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壹拾壹元玖角捌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3日 |
处罚依据 |
周永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