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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829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迎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号

违法事实

阿迎海于2023年11月间在龙川镇柿子树村委会古苴小组和下庄科小组境内滚水凹山220kV陆家垭口复合型光伏升压站-鹿城变动线路工程施工时,为开辟运送材料的骡马道路和方便塔基浇灌施工,损坏林木面积1337平方米311株,林木蓄积4.3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2064.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原地补种损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311株;

2、处损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064.00元×2=4128元(大写:肆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8月22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砍伐毁坏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