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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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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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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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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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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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迎海于2023年11月间在龙川镇柿子树村委会古苴小组和下庄科小组境内滚水凹山220kV陆家垭口复合型光伏升压站-鹿城变动线路工程施工时,为开辟运送材料的骡马道路和方便塔基浇灌施工,损坏林木面积1337平方米311株,林木蓄积4.3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2064.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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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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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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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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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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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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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原地补种损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311株;
2、处损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064.00元×2=4128元(大写:肆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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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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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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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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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砍伐毁坏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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