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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9100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2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百果香休闲农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2号

违法事实

南华百香果香休闲农场于2023年4月在龙川镇徐营村委会撒马场小组建休闲农场时未经审批占用土地面积4890.00平方米(7.33亩),其中:农村宅基地:361.12平方米;果园:4163.28平方米;农村道路:233.20平方米;旱地:132.40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132.40平方米),未在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南华百果香休闲农场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8月29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休闲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