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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101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1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1号

违法事实

江凯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间在龙川镇大谷堆村委会松皮郎村民小组、龙川镇红土门村委会童二小组境内进行姚安至南华高速公路K30+800主线桥梁段落施工便道、地方道路恢复等路基工程及临建工程职民工驻地施工时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1409平方米,涉事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626.2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6626.2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1010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