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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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阿张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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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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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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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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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阿张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4年5月在龙川镇火星社区上东山小组境内进行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10KV东城IV回、东城V回线新建工程施工时,为方便施工和10kv电线线路安全,擅自在公路用地上砍伐林木1223平方米,共98株,林木蓄积3.36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664.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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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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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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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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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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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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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其于2025年3月31日前补种林木98株;
2、处采伐护路林价值3倍的罚款664.00元×3=1992元(大写:壹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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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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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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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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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的规定。
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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