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文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5号
|
违法事实
|
何文明于2023年6月间为准备烤烟用柴在南华县龙川镇红土门村委会汪家小组境内坟地山经林木产权人同意后未经采伐审批许可,擅自砍伐林木38株,毁坏林地539平方米,立木蓄积为6.7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1211.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于2025年4月30日前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7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211.00元×3=3633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叁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10月11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