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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5-051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0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0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文昌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10号

违法事实

罗家屯文化艺术村主体餐厅及民宿建设土石方及绿化工程承包方张文昌,于2024年11月开始在南华县龙川镇罗家屯社区罗家屯一组(罗家屯文化艺术村)施工过程中,超龙川镇罗家屯文化艺术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林)〔2023〕280号)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1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需12987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圆整),超审批范围及擅自改变用途林地范围外开挖毁坏林木642棵,活立木蓄积17.0立方米,面积10081平方米,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219平方米,无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和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111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9090.9元(大写:玖仟零玖拾圆玖角);

3、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两倍的树木1248株;

4、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开垦的草原1219平方米恢复植被,并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6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