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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hjjfj-/2024-0919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生态环境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2024年9月19日关于医疗服务用品生产及配套保障服务建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生效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2024年9月19日关于医疗服务用品生产及配套保障服务建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9日我分局对医疗服务用品生产及配套保障服务建设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8-721361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

通讯地址:楚雄州南华县民中路北侧 邮 编:675200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 号

出文日期

1

医疗服务用品生产及配套保障服务建设改扩建项目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环许准〔2024〕18号

2024/9/19



附件【3=南环许准〔2024〕18号衡烽医疗环评批复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