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法有效促进全县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全县自然资源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修改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相关重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访处置以及县自然资源局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必须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五条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拟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局主要领导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局分管领导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局各股室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七条承办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调研、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承办股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九条承办股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局党组会的询问。
第十一条承办股室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股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范围等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股室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承办股室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前,应当提交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局政策法规股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社会各界的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最终决定后,承办股室应当通过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责任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股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及局分管领导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非因法定事由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办股室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责任股室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