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南自然执罚〔2021〕2号 |
案件名称 |
段英明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案 |
处罚类别 |
限期拆除 |
处罚事由 |
段英明于2020年1月租用龙川镇罗家屯社区上高家村民小组果园内的一块集体土地上建盖房屋用于培育种植园,现已建成,建房期间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相对人 名 称 |
段英明 |
身份证号码 |
532324********0051 |
处罚结果 |
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6栋(面积880.4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面积2084.48平方米); 二、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所造成一切损失自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22日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自然资源局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