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中电南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EWKA72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罗武庄乡
法人代表:李寒果
身份证号码:4206821********030
罗武庄光伏电站项目位于南华县罗武庄乡三家村委会德苴小组,该项目于2023年2月27日,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为云南省2023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中,文件材料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和“重中之重”项目清单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23〕217号),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林许准〔2023〕702号),2022年7月22日列入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项目建设清单,文件材料为《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2〕176号);2022年7月28日取得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207-532324-04-01-548535;该项目业主单位为中电南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南华县罗武庄光伏电站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2024年9月竣工,建设期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未建设完工前,我局已对占地面积3.3亩的光伏电站项目用房进行了处罚,由于处罚后新增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项目新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聘请楚雄昊宇测绘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光伏电站进行了现场勘测,经测量,该项目占地总面积9434平方米(14.15亩)。得出面积成果图及界址点坐标,经我局规划股、耕保修复股、确权登记局等职能股室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比对确认,该项目涉嫌违法地块具体地类为:乔木林地9376.54平方米(14.06亩),农村道路57.46平方米(0.09亩),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在南华县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业主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2.楚雄昊宇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楚雄州南华县罗武庄光伏电站违法用地测绘报告》1份;3.我局综合规划股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查询情况表》1份;4.我局确权登记局出具的《罗武庄光伏电站项目违法用地范围审查报告》1份;5.我局耕保及空间修复股出具的《罗武庄光伏电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审查意见》1份;6.《南华县自然资源
局关于中电南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武庄光伏电站项目
涉嫌违法用地情况审查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434平方米;
二、对建筑面积为9434平方米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处置;
三、对违法占用的943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830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零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9434平方米退还罗武庄乡三家村委会;
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配合自然资源局将予以没收的建筑面积为9434平方米建构筑物交由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三、处以罚款2830200元(大写:贰佰捌拾叁万零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华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具缴款转账凭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斌 张先发
电 话:0878—7225055
地 址: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南路19号
南华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